(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屠凤霞与彭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凤霞,彭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66号原告:申屠凤霞。委托代理人:方建良。被告:彭林杰。原告申屠凤霞与被告彭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二、被告支付自2014年8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8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至今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申屠凤霞借款8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彭林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