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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天艇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天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936号罪犯张天艇,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现���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天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天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天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天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天艇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天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7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