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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认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毕君、象山海华经贸有限公司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君,象山海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认字第2号申请人:毕君,船员。委托代理人:陈静。被申请人:象山海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申请人毕君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象山海华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浙冷8”轮,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甬海法登字第3-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毕君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毕君提供的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前述生效判决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毕君申请登记的111500元债权及诉讼费10元、保全费50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毕君申请登记的111500元债权对“浙冷8”轮享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凯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