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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甄茂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甄茂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范港村)。法定代表人赵建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甄茂印。上诉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甄茂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本案已经双方在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己履行完毕,为此,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