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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吴锦艳与陈建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锦艳,陈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吴锦艳法定代理人吴益超被执行人陈建丽本院在执行吴锦艳与陈建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建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它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09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