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案件名称
艾沙河、凌五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艾沙河;凌五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艾沙河,男,汉族,1957年11月12日生,江西省新建县人,住新建县。被申请人凌五连,女,汉族,1984年12月1日生,江西省新建县人,住新建县。申请人艾沙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艾沙河述称与被申请人凌五连系父女关系,2010年12月底被申请人凌五连突然失踪,从此一去不返,杳无音讯。其家属四处寻找,始终未能将被申请人找到,并于2013年6月向松湖派出所报案,但是至今无下落。本院认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艾沙河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其系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被申请人凌五连的利害关系人,且未提交被申请人凌五连下落不明2年的相关证据,故申请人艾沙河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艾沙河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