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利勇与蔡海顺、吴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勇,蔡海顺,吴建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10号原告陈利勇,农民。委托代理人郑顺源,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海顺,农民。被告吴建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勇与被告蔡海顺、吴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陈利勇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