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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广兴健身有限公司与缪海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兴健身有限公司,缪海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杭州广兴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炜。委托代理人:倪一鸣。被告:缪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兴健身有限公司诉被告缪海洋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杭州广兴健身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广兴健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