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武建与陈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陈刚,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635-2号申请执行人武建,居民。被执行人陈刚,居民。被执行人赵霞。本院在执行武建与陈刚、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霞银行16×××27账户上的26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