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费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焕贞与被执行人邓先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费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邓某,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继承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某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26日被执行人邓某直接交纳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款申请执行人朱某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邓某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