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徐峰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1392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李爱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令明,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476.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忠富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梅应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雯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