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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巡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晓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民委员会,于晓欣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40号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陈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于晓欣,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晓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哲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为125.00元,由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哲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古 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