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88号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赵某甲,女,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赵某乙,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赵某甲父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书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