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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88号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赵某甲,女,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赵某乙,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赵某甲父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书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