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冯丽娜与薛二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丽娜,薛二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45-1号申请人冯丽娜。被申请人薛二克。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全字第000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薛二克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现因被申请人薛二克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薛二克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薛二克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