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冯丽娜与薛二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丽娜,薛二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45-1号申请人冯丽娜。被申请人薛二克。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全字第000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薛二克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现因被申请人薛二克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薛二克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薛二克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