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叶海洲与上海灿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夏麟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洲,夏麟光,占丹丹,上海灿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兴念,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麟光,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占丹丹,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灿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叶海洲与被告夏麟光、占丹丹、上海灿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