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中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一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城中刑初字第21号罪犯吴某某,无职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本院作出了(2015)城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经查,罪犯吴某某确系患有××,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