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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琴申请执行成都星海文化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琴,成都星海文化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黄琴。被执行人成都星海文化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星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578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黄琴申请执行成都星海文化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星海文化培训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星海文化培训学校在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1667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