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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