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