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宇 姜玉华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姜玉华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63号原告:陈宇,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21198707060255。现住址: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房镇东曾村07组。被告:姜玉华,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320919197511162729。住址:江苏省东台市广山镇胡家堡居委会十二组808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大德家世界西门二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与被告姜玉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