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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洛阳市某某局某某分局、洛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洛阳市某某局某某分局,洛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45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洛阳市某某局某某分局。被执行人:洛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某、洛阳市某某局某某分局、洛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46722.38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马宏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郑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