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黎少流与杨日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少流,杨日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黎少流,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家琪。被告:杨日臻,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少流诉被告杨日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少流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少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2元由原告黎少流负担。审判员 陈嘉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