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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黎少流与杨日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少流,杨日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黎少流,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家琪。被告:杨日臻,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少流诉被告杨日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少流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少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2元由原告黎少流负担。审判员  陈嘉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