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志伟、李燕敏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志伟,李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字第13号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7-7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军涛,男,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徐志伟,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李燕敏,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5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5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5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判长 牛莉娜审判员 张海民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源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