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明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杨明金,刘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刘坤,男,汉族,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79号3号楼2单元1号。被执行人杨明金,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101号,身份证号:412301196201270516。被执行人刘来华,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民主西路中原车城,身份证号:412328196802258774。执行担保人杨博翔(曾用名杨军),男,汉族,1984年5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东路79号6号楼2单元8号,身份证号:41142519840506601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明金、刘来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明金、刘来华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来华在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450000的股份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三、查封执行担保人名下房产证号为2014字第01442**号、2014字第0144242号、2014字第0144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