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惠刚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394号罪犯惠刚,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惠刚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0日经本院以(2012)镇刑执字第37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3年10月20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49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惠刚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外协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类判决未履行。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惠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惠刚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惠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潘启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