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严定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严定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三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素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玉宝,男。委托代理人方梅珍,女。被告严定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定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定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