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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商效亮与闫国强、淄博市临淄育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效亮,闫国强,淄博市临淄育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商效亮。被告:闫国强,出生年月日不详,淄博市临淄育新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淄博市临淄育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效亮诉被告闫国强、淄博市临淄育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2825.50元,由原告商效亮负担。审 判 长  张凌燕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人民陪审员  田 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