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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与赵景太、李寿翠、赵京忠、李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赵景太,李寿翠,赵京忠,李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松江镇。代表人崔茂明,主任。被执行人赵景太,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松江镇四合村。被执行人李寿翠,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京忠,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明波,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景太、李寿翠、赵京忠、李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安白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景太、李寿翠、赵京忠、李明波暂时生活困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09)安白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芳审判员  祝顺伟审判员  薛东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