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常家诚与金田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家诚,金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家诚(曾用名常立祥),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平,吉林市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田,住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常家诚因与被上诉人金田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家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家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家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常家诚负担900元,余款900元退回上诉人常家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