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常家诚与金田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家诚,金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家诚(曾用名常立祥),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平,吉林市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田,住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常家诚因与被上诉人金田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家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家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家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常家诚负担900元,余款900元退回上诉人常家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