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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行监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魏敏诉内江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川行监字第314号魏敏:你因诉内江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内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以内江市公证处出具的(2000)内市证字第061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0614号公证书)违法,内江市司法局不受理你要求撤销该违法公证书的申请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论是公证当事人还是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知晓公证书内容的情形下,对公证书提出异议的期限都是自知道公证书之日起60日。本案中,你与四川石油管理局油气田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职工与企业自愿解除劳动协议书》,内江市公证处对该协议出具的0614号公证书“申请人栏”有你的亲笔签名,你按协议领取了相关的补偿金,并且你在向四川省司法厅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明确陈述你2000年底就收到了0614号公证书。因此,内江市司法局认为你于2005年5月18日提出的请求撤销0614号公证书的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你申诉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