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合肥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银行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余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穆可发,副主任。被执行人:余华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余华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42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