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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何田爱诉杨少锋、王小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田爱,杨少锋,王小军,宝鸡市金龙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何田爱被执行人杨少锋被执行人王小军被执行人宝鸡市金龙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何田爱诉杨少锋、王小军、宝鸡市金龙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24.28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 雯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