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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袁平柏、张淑慧与长江航运总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平柏,张淑慧,长江航运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袁平柏。申请执行人张淑慧。被执行人长江航运总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凯,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向被执行人长江航运总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江航运总医院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长江航运总医院向袁平柏、张淑慧支付赔偿款29,662.95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70元、鉴定费800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3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江航运总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31,011.9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