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安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安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生,职业不详,户籍地大安市,现居住地不详。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调查被告朱某某并非下落不明,经本院释明无管辖权后,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亚东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王化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