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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安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安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生,职业不详,户籍地大安市,现居住地不详。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调查被告朱某某并非下落不明,经本院释明无管辖权后,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亚东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王化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