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邢军、九江平新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军,九江平新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庐民督字第6号申请人邢军,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九江平新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庐山区生态工业城长江大道1649号。申请人邢军于2015年1月26日凭被申请人九江平新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两份、欠条一份、2014年6月至8月的工资表一份,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73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九江平新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邢军支付拖欠的工资734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九江平新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