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涛与被执行人徐加明、郭东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涛,徐加明,郭东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512号申请执行人范涛。被执行人徐加明。被执行人郭东培。申请执行人范涛与被执行人徐加明、郭东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徐加明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郭东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2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