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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2015-52蓬莱市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世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蓬莱世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北关路171号。法定代表人王心太,任总经理。被执行人蓬莱世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海滨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新昌,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蓬莱世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蓬莱市海滨西路有土地、房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蓬莱世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海滨西路的土地证号蓬国用(2007)第0273号(地号062201196-1)面积为138599平方米、蓬国用(2007)第0284号(地号062201196-4)面积为43391平方米、蓬国用(2007)第0272号(地号062201208-1)面积为18632.8平方米、蓬国用(2007)第0275号(地号062201208-2)面积为32834平方米、蓬国用(2007)第0279号(地号062201208-3)面积为26701平方米、蓬国用(2007)第0280号(地号062201208-4)面积为66314平方米、蓬国用(2007)第0281号(地号062201208-5)面积为50052平方米、蓬国用(2008)第0114号(地号062201208-7)面积为22590平方米、蓬国用(2008)第0115号(地号062201208-8)面积为22507平方米、蓬国用(2008)第0116号(地号062201208-9)面积为36270.2平方米的十宗土地使用权及位于上述土地上的所有房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维护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的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后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 超审判员 马晓楠审判员 王有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