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肖仁春与王前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仁春,王前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38-1号申请执行人:肖仁春,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王前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前胜银行存款27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