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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清海与阳开明买卖合同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清海,阳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马清海,男,生于1939年12月24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阳开明,男,生于1977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四川省通江县瓦室镇。马清海与阳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050元,执行费666元,共计5171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开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7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