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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范某某舒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份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舒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份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8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1959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舒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份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游翔。本院收到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舒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份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