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侯元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166号罪犯侯元,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3)杭萧刑初字第16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侯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一年七个月。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侯元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元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