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王某,女,34岁。委托代理人李祥,居民。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男,32岁。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江苏省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煊涵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