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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民一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赵卫东与马金祥、马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东,马金祥,马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一初字第1395号原告:赵卫东,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克拉玛依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席勇,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祥,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族别不详,住址不详。被告:马晓兰(被告马金祥之妻),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族别不详,住址不详。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卫东诉被告马金祥、马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卫东的起诉。本案投递费84元,由原告赵卫东负担(原告已预交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