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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尹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尹某。被告:袁某。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670元,共计77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