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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吴道伟诉安徽圣耀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伟,安徽圣耀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222-2号申请执行人吴道伟。���执行人安徽圣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双凤开发区魏武路,组织机构代码76903379-2。法定代表人甄圣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把吴道伟与安徽圣耀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了裁定,冻结了安徽圣耀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安徽圣耀工贸有限公司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圣耀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立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