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32-1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蒋某,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了(2015)岳诉保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被告蒋某所有的皖H×××××号东风悦达起亚K3牌小汽车,不得转让、赠与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车辆归原告刘某所有。本院认为,双方就车辆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限制皖H×××××号东风悦达起亚K3牌小汽车的保全的原因已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蒋某所有的皖H×××××号东风悦达起亚K3牌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灿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浩峰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32-1号安庆市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了(2015)岳诉保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被告蒋某所有的皖H×××××号东风悦达起亚K3牌小汽车的查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诉保字第00032-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