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幼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幼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825号原告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臻路书香锦苑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严德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斌,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幼初。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幼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