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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凯旭与被执行人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龚良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凯旭,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龚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78-2号申请执行人高凯旭。被执行人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良虎,总经理。被执行人龚良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凯旭与被执行人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龚良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有安徽省淮北制水灌装生产设备(6000吨)一套、广东江门制水灌装生产设备(3000吨)一套。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78-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两套制水设备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徽省淮北制水灌装生产设备(6000吨)一套、广东江门制水灌装生产设备(3000吨)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执行员 李 兵执行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