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后所机械缸套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精意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后所机械缸套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精意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后所机械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庄智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精意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周文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后所机械缸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精意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80220.2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仑执民字第21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