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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洪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9日由射洪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坤,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邓某某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辩护人杨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购买川JX96**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于2013年9月17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750kg。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川JX96**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装载6000kg饲料从事运输。当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县瞿河乡金龟寺村6组24号刘某某(女,69岁,本案被害人)家外公路上倒车时,车辆尾部撞上刘某某家外菜地围墙,被撞倒的围墙将在菜地中摘菜的刘某某压伤。随即被告人邓某某下车与周围群众对刘某某进行抢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同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经射洪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9月3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多器官损伤死亡。2014年9月9日,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川JX96**轻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机动车的要求。2014年9月15日,经射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10月14日,经射洪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邓某某与刘某某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于2014年11月7日履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理案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邓某某驾照和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凭证、被害人户籍信息、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归案说明及通话记录清单、射洪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及相关资料、被害人病例资料、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过磅单、射洪县物资计量站物资计量单、被害人亲属领取赔偿款依据、医疗费用票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邓某兵、邓某肖、鲜某芬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邓某某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和量刑建议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不能预见的偶然因素,被告人邓某某无前科,主观恶性小;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邓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沛代理审判员  尚 俊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