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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沈遵侠与闵小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遵侠,闵小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44-1号申请人:沈遵侠,女,汉族。被申请人:闵小猛,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宿埇民保字第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沈遵侠自愿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闵小猛所有的皖LXXX**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沈遵侠提供担保的在宿州农村商业银行曙光支行的存款XXXXX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